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滑索安全技术要求
滑索安全技术要求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1080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9-13    

滑索安全技术要求(试行)

 分类:锅容管特  文号:(国质检锅[2002]120号发布) 发布部门: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实施日期:2002-07-01

    第一章  设计、制造、安装
    
第一条  滑索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GB12352-90《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》3.7条、3.8条规定。

    
第二条  滑索的最大弦倾角超过10℃时必须设阻尼装置,滑行小车在与制动(缓冲)装置接触前瞬间速度不得大于3.5m/s,滑行小车制动应平稳、安全可靠。

    
第三条  滑索与障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.5m,相邻滑索的距离应不小于1.5m

    
第四条  设计载荷应符合GB8408-2000《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》5.7条规定。

    
第五条  滑索站房及设备基础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、施工,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按相关技术要求检验合格,应做好施工记录,收集保管各种试验、检验报告和其它技术资料,竣工后必须移交给用户。

    
第六条  重要零部件的材料应有材质证明。重要的轴和销轴,宜采用力学性能不低于45号钢的材料制造,热处理要求应符合GB/T699GB/T3077的规定。焊接和螺栓连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。配套机电设备应有合格证书。

    
第七条  对站房的要求:

    
(一)站房塔架地脚螺栓连接应符合GB50231-98《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》中的要求;

    
(二)站房塔架上下楼梯的设置应方便游客的集散,保证其安全;

    
(三)安全栅栏应满足GB8408-2000《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》4.13条要求;

    
(四)站台应有保证游客和工作人员安全的活动空间,保证迅速疏散乘客,人流不能交叉;

    
(五)塔架结构应保证足够的强度和刚度,其安全系数的选取应符合GB8408-20005.4条表3的要求;

    
(六)起点站应有足够的空间,必须分设等待区和出发区。等待区与滑索设备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。起点站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乘客放行装置。

    
第八条  钢丝绳及调整装置的要求:

    
(一)钢丝绳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检测报告:

    
(二)钢丝绳必须符合GB/T8918-1996《钢丝绳》的要求,承载索应采用线接触、交互捻钢芯镀锌钢丝绳,牵引索应采用线接触、同向捻纤维芯钢丝绳;

    
(三)承载和牵引索的安全系数(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与最大计算拉力之比)应不小于

    
(四)承载索垂直载荷与最小张力之比,不得大于1/10

    
(五)滑索宜采用双绳,承载索直径不小于12mm

    
(六)承载索应有张力调整装置,主要受力部件的安全系数不小于6,上下站固定端应采取有效的防松措施和二次保护;

    
(七)钢丝绳的端部必须用紧固装置固定,固定效率不小于80%,固定方法应符合GB8408-20005.16.4条要求;

    
(八)钢丝绳弯曲部位应有衬垫,弯曲半径不得小于10倍钢丝绳直径;

    
(九)钢丝绳的锚固节点焊缝、锚具等应进行无损探伤;

    
(十)采用多绳承载时,各承载索受力应均匀。

    
第九条  对滑行小车的要求:

    
(一)滑行小车所有构件安全系数不小于6

    
(二)小车滑轮轴及重要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;

    
(三)小车滑轮必须设计有防止钢丝绳从滑轮槽内脱落的装置;

    
(四)滑行车必须采用两组绳轮,须有二次保护;

    
(五)滑行小车在出厂前应进行10倍额定载荷的负载试验,不得发生任何损坏和变形。


    
第十条  对乘坐物的要求:

    
(一)乘坐物应采用由专业厂家生产尼龙吊带,应有产品合格证或型式试验报告,合格证中应标明材质、额定载荷和破断强度等参数,破断强度不得小于1200kg
   
(二)乘坐物在使用前应进行负载试验,负载重量为额定载荷的10倍,不应出现任何损坏。

    
第十一条  对制动(缓冲)装置的要求:

    
(一)在滑索的到达站(终点站)必须设置双重制动系统,每套制动系统必须能独立止住乘客的滑行,保证起到可靠的缓冲和制动作用;

    
(二)除制动装置外,还必须使用防护垫。防护垫一般用软性泡沫塑料填充,其厚度要求不低于400mm。面积不小于2.0m()X2.0m()。防护垫的悬挂应牢固可靠,并充分发挥其缓冲作用。

    
第十二条  对小车回收装置的要求
:
    
回收装置应设防钢丝绳脱出装置。电动回收装置应设防过卷装置。

    
第十三条  其他要求:

    
(一)滑索设施应有防锈防腐措施;

    
(二)滑索设施应可靠接地,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

    
(三)滑索应设风速计;

    
(四)滑索起点和终点站之间应有对讲机或专用电话联系;

    
(五)滑索入口应有标示牌,标明乘客注意事项。

    
第二章  试验与检验

    
第十四条  新建或改建的滑索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进行各种试验与自检,并应详细填写自检报告。

    
第十五条  试验要求:

    
(一)试验时风速不得大于8m/s 4级);

    
(二)试验载荷分额定载荷和超载(超载25%)试验;

    
(三)进行载人试验前,必须使用模拟载荷;

    
(四)在做模拟载荷试验时,应与正常时载荷的重心相同;

    
(五)各种试验中,被试验的零件不应有永久变形及损坏;

    
(六)试验时做好试验记录,并存档。

    
第十六条  无损探伤:

    
(一)无损探伤采用20%探伤抽检;

    
(二)采用磁粉或渗透探伤方法及其质量评定应按照JB4730-1994《压力容器无损检测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,检验质量等级不低于级;

    
(三)采用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评定应按照GB/T4162-1991《锻轧钢棒超声波检验方法》中有关规定执行,检验质量等级不低于A级。

    
第十七条  出现表1所列严重缺陷,必须整改完成后才能投入使用。其他缺陷应限期整改。

1. 
规范条款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缺陷内容

第二条 、第十一条   制动不可靠。
 
第五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基础设计不规范,不均匀沉陷和开裂。
 
第八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钢丝绳及调整装置不符合要求。
 
第九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滑行小车不符合要求。
 
第十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乘坐物不符合要求。
 
第十二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无防脱出装置,无防过卷装置。
 
第十六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探伤抽检不合格。
 
   
第三章  运营管理

    
第十八条  滑索的所有者,必须对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营负全面责任,履行安全管理职责。滑索承包给运营单位的,必须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运营单位的安全责任。

    
第十九条  新建和改建滑索在投入运营前,运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区的地、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。

    
第二十条  滑索所有者或运营单位必须将滑索《安全检验合格》标志固定在明显的位置上。

    
第二十一条  运营单位必须配备固定的安全管理人员(以下简称安全员),负责滑索的安全管理工作。安全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,并履行以下职责:

    
(一)负责滑索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;

    
(二)检查和纠正滑索运营中的违章行为;

    
(三)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;

    
(四)组织紧急救援演习;

    
(五)组织游乐设施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。

    
第二十二条  滑索的操作、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,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,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》后,方能从事相关的工作。

    
第二十三条  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管理体系,明确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,并予以严格执行。其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有:

    
(一)建立安全管理体系,明确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;

    
(二)操作人员守则;

    
(三)安全操作规程;

    
(四)日常安全检查制度;

    
(五)维修保养制度;

    
(六)定期报检制度;

    
(七)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;

    
(八)意外事件和事故管理制度。

    
第二十四条  运营单位应建立完整、准确的滑索技术档案,并长期保存。技术档案的内容至少包括:

    
(一)滑索注册登记表;

    
(二)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;

    
(三)年度维修计划及落实情况;

    
(四)安装、大修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;

    
(五)日常运行、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记录;

    
(六)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;

    
(七)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。

    
第二十五条  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游乐设施的年检、月检、日检制度,严禁带故障运行。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:

    
(一)对运营的滑索,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。年检除包括月检内容外,还应对重要部件检查、探伤抽查,必要时可对滑索进行载荷试验。

    
(二)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:

    1
、各种安全装置;

    2
、制动系统及回收装置;

    3
、滑索全线钢丝绳、绳索、锚固和乘坐物;


   4
、基础情况;

    5
、滑行小车受力部位是否有开裂、变形、磨损等异常;滑动转动是否灵活,轮槽磨损是否在规定范围之内;

    6
、检查滑索沿线的植物生长情况,是否对滑行有妨碍。

    
(三)每天在使用之前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;

    1
、运行是否正常,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;

    2
、各易磨损件状况;

    3
、乘坐物和安全带等是否完好;

    4
、润滑点的检查和加添润滑油;

    5
、刹车和其他安全装置是否有效及可靠;

    6
、滑索设施的塔架和各受力部件是否有裂缝和腐蚀,各连接螺栓是否牢固可靠;

    7
、在每日向乘客开放前,必须进行试滑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。

    
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,并存档备查。

    
第二十六条  应经常检查钢丝绳的磨损、锈蚀、断丝等损伤情况,钢丝绳损伤的允许值应符合GB 8408-20007.1210的规定。在符合标准规范内,钢丝绳断头应插入绳股内,不得有外露断头。钢丝绳应按规定定期适量加油;但不应有滴落现象。钢丝绳最长使用不得超过4年。

    
重要轴、销轴的磨损和锈蚀允许值应符合GB8408-20007.1211的规定。

    
第二十七条  滑索每次运行前,操作和服务人员必须及时详细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。等待区的乘客只有在准备滑行时,才准进入出发区。滑索的出发点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,指导和监督游客按规定的姿势穿好或坐上乘坐物,并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。待终点站发出可以放行信号,方可放行。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,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。

    
第二十八条  当遇到雨、雪、冰霜、雾及风速大于8m/s4级)天气时,不得运行。

    
第二十九条  同一条滑索上禁止两辆滑车同时滑行。停止运营时,滑车必须拆下或锁住,以免被擅自乘坐。

    
第三十条  滑索终点站除有可靠的缓冲设施外,还应有经过训练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防护。工作人员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。

    
第三十一条  当滑行速度过低或其他原因,游客无法到终点时,应有相应的救援措施。

    
第三十二条  乘坐物应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,并按规定的使用次数或寿命报废。若因过度磨损发生开线或断线时应停止使用。

    
第四章    

    
第三十三条  本技术要求中滑索是指乘客沿钢丝绳靠惯性滑行的游乐设施,亦称为溜索速降飞人等。

    
第三十四条  本技术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。

    
第三十五条  本技术要求自200271日起试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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